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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法干警专业综合(中国法制史)备考:隋朝立法概况

江苏华图 | 2015-05-1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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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朝的立法概况主要有:

  一、《开皇律》

  开皇元年(公元 581 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 583年)再行修订。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开皇律》,其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有较大的改革。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1.十二篇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 12 篇体例。

  2.五百条律文。《开皇律》制定了 500 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1.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二、《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于大业三年(公元 607 年)修成《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 12 篇增至 18 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施《大业律》,只是作为一种装扮而已。甚至下令“民盗一钱以上皆弃市”,完全抛弃文帝时期的法律规定,实行严刑峻法。隋炀帝恣意横行、自毁法制的结果,终于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灭亡。

  希望我们以上我们对隋朝立法概况的介绍,能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考试中取得骄人的成绩,一举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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