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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民法的调整对象

江苏华图 | 2015-05-1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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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即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财产归属关系的典型是物权法律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的典型是债权法律关系。

  (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的,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备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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