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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概念及其特征

江苏人事考试网 | 2017-10-0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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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留置权概念及其特征

简述留置权概念及其特征。

答: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当然产生,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

3.留置权为动产物权。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权与动产质权一样,为占有担保物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的要件。

5.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尚不能立即行使优先受偿权,而是应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将留置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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