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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江苏华图 | 2016-07-2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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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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