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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公安招警考试备考: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江苏华图 | 2017-07-2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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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民法学是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一直都有着“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考生想要在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之中取得好成绩,那么必然需要掌握民法学的重点。希望考生能够对于民法学的要点多加积累,最后修炼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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