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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技巧:简述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江苏华图 | 2016-06-17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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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江苏政法干警招考工作即将开始,江苏华图(http://js.huatu.com)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2016江苏政法干警考试,特收集2016江苏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技巧:简述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助力考生备考:

  简述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3)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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