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笔试模拟

首页 >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 > 试题资料 > 笔试模拟

2019江苏事业单位招聘:每日一练(2019.9.25)

江苏华图 | 2019-09-25 09:09

收藏

  1.习近平说“人类社会每一次重大跃进,人类文明每一次重大发展,都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知识变革和思想先导。”哲学社会科学对社会变革的先导作用主要体现在( )

  A. 通过批判性思维,促进个性解放

  B. 具有直接现实性,能把主观的观念变成客观的现实

  C. 提出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指引人们追求美好的未来

  D.能准确遇见社会发展的细节和方向,获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哲学概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指出,哲学作为一种思想、理念,是历史变革的思想先导,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观念指引和精神驱动作用。思想走在行动之前,就像闪电走在雷鸣之前一样。就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任何一次社会变革、政治变革,都是以思想、观念的变革为前奏和先导的,故C项符合题意。A项与题干无关,排除;B项中强调的是实践性,要把主观的哲学观念变成客观现实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运用物质的手段,且与题干中的先导作用没关系,故排除。D项中的准确遇见社会发展的细节不符合事实,故排除,故本题选C项。

  2.2019年伊始,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19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发出的第( )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A. 14

  B. 15

  C. 16

  D. 18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党政专题。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19年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这是21世纪以来第16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条款体现了行政法的()

  A. 程序公正原则

  B. 权责一致原则

  C. 合法行政原则

  D. 合理行政原则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相关知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其中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可能是”而进行处罚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滥罚。实施处罚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这就体现了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A项,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部门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故排除。

  B项,权责一致原则指的是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准则。排除。

  C项,《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故排除。

  故本题选择D项。

  4.独生子甲常年外出打工,孤身一人在家的甲母突发急病住院,领居乙将甲母送到医院,并垫付了住院费。乙与甲之间由此形成的债权关系是()

  A. 合同之债

  B. 不当得利之债

  C. 无因管理之债

  D. 侵权行为之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

  A项,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题干无关。

  B项,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C项,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题干中,邻居乙并没有这个法定的义务而其却将甲母送到医院,属于无因管理。

  D项,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

  故本题选择C项。

  5.甲欲向乙购买一批农机,但双方只约定了价格和交货期限,未确定具体购买内容。关于甲与乙之间约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合同未成立,又未生效

  B. 合同未成立,但生效

  C. 合同已成立,未生效

  D. 合同已成立,又生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相关知识点。《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要件是:(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题干中甲乙双方并没有就具体购买内容达成一致,故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同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由此,我们可知,甲、乙的合同也不具备生效的要件,故本题选A项。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