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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苏州市教育局 | 2020-06-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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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响,江苏省原定2020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与下半年认定工作合并开展。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简政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苏州市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苏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认定权限范围等信息见附件一。

  二、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具有我市户籍;

  2.在我市居住,并持有有效居住证;

  3.在我市高校(含分校区)全日制就读(2020届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选择在毕业院校所在地申请认定);

  4.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港澳台居民持有我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可在居住地,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在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上述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证”“肄业证”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认定总体流程

  (一)网上申请和体检的时间不分先后,以各认定机构具体安排为准。

  (二)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全部信息(认定通知、体检安排、现场确定、认定结果及证书发放等),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的通知公告。

  (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请关注苏州市教育局官网公示公告栏(网址:http://jyj.suzhou.gov.cn/)。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请关注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五、认定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请。2020年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统一为7月1日至8月20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完善个人信息,并在我省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具体网上申请认定方式见附件二。

  (二)体检。

  1.认定机构为苏州市教育局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请按照附件三通知要求预约体检。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具体体检时间、地点、要求等请关注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3.对今年上半年已经参加苏州大市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新教师入职体检的人员,可在本次认定时免予重复检查。

  (三)现场确认。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0年我市第一次现场确认时间初定为8月下旬,第二次现场确认时间初定为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要求等届时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四)作出结论。各认定机构自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五)10月底前完成证书发放。

  六、提交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二)户籍信息或居住证等(只需提供以下一项)。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当地居住证;

  3.在校就读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2020届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作为应届毕业生身份证明;

  4.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可不提交。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系统”(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需提供。)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下载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不需提交。)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另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档案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6.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已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申领我省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25mmX35mm,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身份证号)。

  (八)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七、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附件:附件下载

  苏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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