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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公文知识点睛

江苏华图 | 2016-02-25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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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重点考查的内容,包括公文的特点、公文主体格式、公文上行文规则及文种辨析等。从近三年的试题来看,公文部分对于一些重要知识点会反复考查,比如公文主体格式要素、文种的辨析等。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华图小编总结了近几年公文的常见考点,现总结如下:

  一、公文的特点

  公文是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是各级机关与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现实效用性。公文的特点主要有作者的法定性、法定的权威性、法定的执行效用、体式的规范性、处理程序的规定性。其中最易出错就是作者的法定性。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组织的领导人。与一般的文章作者不同,公文的作者即该文的发文机关。如“国务院文件”,则该公文的作者是国务院,而不是公文的拟稿者。

  二、常见的公文主体格式要素

  1.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一般来说公文的标题要尽量简短,不要占的行数太多。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的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简称。其涉及考点主要有两个方面:

  (1)数量:主送机关按数量可分为多个、单一及无。一般下行文主要是多个主送机关,上行文为单一主送,发布性公文如公告和通告,当其告知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时,则主送机关可省略。

  (2)顺序:先外后内。如:国务院下发的普发性通知,主送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公文的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即意见请示公文只请示反映一个问题,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常见易混淆文种辨析

  (1)决定与决议:最根本区别是制法程序不同,决议适用于重要会议,其制发机关只能是会议,任何决议都必须由会议讨论通过;决定领导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其制发主体一般是机关。

  (2)通告与通知: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其告知内容往往具有内容专业性和执行性较强的特点。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往往具有告知性,不一定需要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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