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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宿迁市洋河新区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招聘综合考评成绩公示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 2022-09-19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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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练习】

下列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是:

A.甲窃得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

B.乙窃得同事的信用卡一张,并用其消费10000元

C.丙在火车上捡到价值50000元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拒不归还

D.丁为某私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在销售过程中私自将价值50000元的产品据为己有

正确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故B项中的10000元满足起刑点。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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