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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上亿治霾资金挪用”折射反腐问题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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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下拨用来治霾专项资金,虽然不查也知道多多少少会有问题出现,但一查之后,还是吓了一跳。来自财政部的一份通报显示,多个省市专项资金违规使用,多达上亿资金被拿去发奖、修楼、办招待了。财政部表示,将于近期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被骗取、挤占、挪用、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的补助资金,责令相关地区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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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题
对于治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你认为应该问题出在哪里?
【社会现状】
今年秋冬季以来,很多城市的空气污染预警几乎没有停顿。与中度、重度、危险的等级划分对应,可以说黄色预警应接不暇,橙色预警此起彼伏,一些城市还首启红色预警。铺天盖地的报道、议论大抵都指向一个疑问:与过去相比,空气有好转吗?有没有好转并不好说,但有没有达到预期,可以从文件中体察细节,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随专项资金一起下达的管理办法,都曾提及一个目标: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
2017年马上就要到了,倘若预期不能实现,除了说明治霾难度超乎想象,这里的“资金挪用”也可能是一种原因所在。此次通报提及的几种典型,分别是挪用资金、扩大开支、不合格采购、“以拨代支”赶进度等,所涉及专项资金上亿元。相对于大气污染防治1.75万亿元的投资需求,上亿元资金或许是杯水车薪,但如果推究下去,挪用案例中体现出的治霾心态、治霾方式、预算操纵等问题,却绝对不能小觑。比如,有一些地方可能没有直接挪用资金,但用来采购“天价雾炮车”等行为,其本质和这类问题无异。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分析】
治霾资金被挪用,不仅是财政部怒了,网友同样感到了痛心与失望。这两天刚刚微信圈里在刷屏,很多人在讨论究竟在学校里读书的孩子,雾霾天里到底该不该戴口罩,该不该给孩子们装一台空气净化器。网友再看财政部这份通报,很多人觉得失望到无语的地步。
雾霾在中国人口密集的地区驱之不去,大人孩子在雾霾中艰难地呼吸,而治霾的政府资金,竟然以亿计被一些政府部门拿去发奖、修楼、搞招待了,人们不为自己叫屈,却为孩子在这样的环境里艰难地呼吸感到心头隐隐作痛。所以网友跟帖中,顶得最高的一条是:难怪陈天桥会把一亿美元捐献给美国科研机构,他这么做是有道理的。
这是一种失望过后的情绪反转。刚刚还在争议着说陈天桥是“支富不扶贫”,是“崇洋不爱国”,转眼觉得,陈天桥真要把钱捐在国内,很难保证这笔钱会不会全部用在脑科学研究上。两个没有可比性的事情,因为一垛信任墙的开裂与局部倒塌,生生地被扯到了一起,可见天下之心灰与意冷莫过于此。
治霾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拿来治理大气污染、换取青山绿水的资金,一定意义上也是救命的资金。多地出现的资金被“黑”情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并且是在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之后,甚至讲清楚了这笔资金肯定会进行督查与跟踪之后。可见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官员,胆子已经养到贼肥的地步了。他们已经没有不敢挪用的资金,没有不敢花的钱。这就是一种习惯性的无法无天。
【提出对策】
面对治霾资金被挪用的问题,无论是拿专项资金去发工资、搞招待;还是有些地方只是想完成进度、把钱花出去,结果采购垃圾车因型号不对没法用;或者有些地方确实想治霾,推广清洁焦炭,但结果质量不合格导致霾上加霾……归根结底,只有一个问题——这些官员在岗位上不合格!
这些官员出的问题,无论是工作不作为、胡乱应付,还是挪用资金发奖金、盖楼等等,更甚至是贪污腐败,都表明了他们在岗位上是不合格的,他们本身就有问题。
这些年我国一直在大力反腐,的确打倒了很大一批的贪官污吏,但这种情况并没有导致国家打倒预期的“吏治清明”的状态,还是说明现下出现“越大越腐”、“打不倒的腐败”等顽疾。
其实,出现这种状况大体上有三个方面出了问题——第一,组织部选拔官员的时候审核方面出问题,对于很多官员的考察并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草率提拔,提拔了一些没有能力、不作为的官员,甚至一些腐败的官员分子。
第二,就是官员政绩的审核方面与纪检监察方面。很多官员提拔大多数都是做出了政绩、表现突出等,但这种情况往往会掩盖这些官员是不是在任上出现行政错误、工作失误等问题,导致对官员的审查不客观,没有进行整体的了解。就好比两个人要结婚了,对对方的优点倒是都了解的很清楚,但却并不知道对方身上是否有缺点,这个问题就很严重了。
当然,当下还有的问题就是国内对于行政不作为、工作失误等方面审查力度不够。做错事了就要负责任,为人民造成损失了就是犯罪的意识形态没有形成。如果连这种势态都没有心理准备,那么当官岂不是成了坐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官僚主义吗?还说什么人民公仆呢?